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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与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6612号原告: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9号1单元23层2304号。法定代表人:赵明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秀雯,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二大街与南三环交叉口东10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沛,负责人。原告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7885元;2、请求贵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与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长期存在供需关系,2014年12月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终止了与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供需关系,原厂区已改为曼联物流园,其物流园仓库出租收取租金。2015年3月31日,经原告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账确认,被告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累计欠原告郑州市永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3885元,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多方催要,被告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清偿债务,近两年时间还了36000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在人力和物力等方面遭受损失。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九万七千八百八十五元。被告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给原告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支付货款四千元;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前支付货款五千八百八十五元。如果被告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就余额直接申请执行。二、该案自此了结,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四元,由原告郑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钰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