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539号原告:朱某,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信智,南通市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女,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原告朱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缪俊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梦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