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998号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北金元街西。委托代理人:吴某,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办公室主任。被告:姜某,男,汉族,市民。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宏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