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乔磊、罗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乔磊,罗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519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址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1号之二第二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26467513。法定代表人:郑腾。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雄,系该公司的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系该公司的职员。被告:乔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和顺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罗妍,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和顺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乔磊、罗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