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2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买买提江·买买提阿吉、哈木拉提·吐尔松与蒋平、马飞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买提江·买买提阿吉,哈木拉提·吐尔松,蒋平,马飞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196号原告:买买提江·买买提阿吉,男,1991年3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新疆霍城县。原告:哈木拉提·吐尔松,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新疆霍城县。被告:蒋平,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霍城县。被告:马飞龙,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霍城县。原告买买提江·买买提阿吉、哈木拉提·吐尔松诉被告蒋平、马飞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原告买买提江·买买提阿吉、哈木拉提·吐尔松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4月19日,原告买买提江·买买提阿吉、哈木拉提·吐尔松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买买提江·买买提阿吉、哈木拉提·吐尔松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玛给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盛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