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春凤诉被告沈阳蓄电池厂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凤,沈阳蓄电池厂服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491号原告徐春凤,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蓄电池厂服装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三西路***号。本院审理原告徐春凤诉被告沈阳蓄电池厂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洁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