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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吴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吴涓,祝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34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负责人:廖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玮,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个贷中心员工。被申请人:吴涓,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祝刚,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涓、祝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涓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东侧润德大厦1-2702的房屋进行保全��对此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涓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