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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627行初3号起诉人王晓卿,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水土保持局监测站高级工程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平安小区36号楼4单元401室。2017年4月14日,本院收到王晓卿的起诉状,王晓卿诉称因不服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伊公(信)不受字[2017]003号《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未依法履行刑事侦查立案和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且初查认定事实错误,并请求判令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不服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伊公(信)不受字[2017]003号《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晓卿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乌吉斯楞审 判 员 朱 建 军代理审判员 沙 日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越 朝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