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山艾悦酒店与蒙彦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艾悦酒店,蒙彦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456号原告:中山艾悦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投资人:宣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天玲,系该店员工。被告:蒙彦江,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告中山艾悦酒店诉被告蒙彦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艾悦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艾悦酒店负担。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