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上海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604号原告:上海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599号67幢。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某,女,1984年12月13日生,汉族,上海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兰考县,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xxxxxxxxxxx。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阙某,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上海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永定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顺县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 明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绍春(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