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白应利诉郑振应、郑振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应利,郑振应,郑振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8民初302号原告:白应利,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佳县村。被告:郑振应,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横山县人。被告:郑振旺,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横山人。原告白应利与被告郑振应、郑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应利及被告郑振应、郑振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应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7日,被告郑振应、郑振旺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贷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打下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后,被告郑振旺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2月17日,此后再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拒绝予以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条据一支,证明2012年10月7日,被告郑振应、郑振旺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的事实。被告郑振应、郑振旺辩称:1、二被告不是实际借款人仅是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刘家庙砖厂的经手人,该款用于马合镇刘家庙砖厂,应由该砖厂偿还,二被告不应承担偿还借款责任;2、本案应将马合镇刘家庙砖厂追加为被告,该砖厂才是本案合格的被告,与二被告无关,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郑振应、郑振旺提交了以下证据:1、现金收入凭证,证明二被告所借原告20000元用于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刘家庙砖厂。2、现金付出凭证,证明2014年4月11日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刘家庙砖厂向原告白应利支付利息5000元的事实。3、马合镇刘家庙砖厂股东协议,证明条据上的签名均为马合镇刘家庙砖厂股东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二被告提交的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刘家庙砖厂股东协议与本案无关,依法不作认定。二被告所举的现金收入凭证和金付出凭证只能证明二被告借款后将该款用于合法经营以及支付利息的款项来源,并不能证明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刘家庙砖厂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故对二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7日,被告郑振应、郑振旺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贷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打下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后,被告郑振旺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2月17日,之后再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款条据为证,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也未在借款后就借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故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郑振应、郑振旺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视为二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郑振应、郑振旺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之间约定月利率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二被告辩称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刘家庙砖厂为实际借款人,应由该砖厂予以偿还;但本案中,榆阳区马合镇刘家庙砖厂并未在借款条据中盖章署名,二被告所举证据亦无法证明该砖厂与原告之间有借贷关系,故对二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原告白应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振应、郑振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白应利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0‰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郑振应、郑振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