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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坪支行与皮东海、周琼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坪支行,皮东海,周琼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74号申请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坪支行,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晓坪村4组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6843274XB。负责人张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皮东海,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被执行人周琼梅,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坪支行与被执行人皮东海、周琼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不在家,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5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