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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荣丽与刘莹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丽,刘莹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434号原告:吴荣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莹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9290X6。负责人:赵国青,经理。原告吴荣丽与被告刘莹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吴荣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荣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延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