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志勇,尹萌,谢志萍,周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法定代表人陈台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志勇,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尹萌,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谢志萍,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周继红,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勇、尹萌、谢志萍、周继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