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6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会与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世纪春城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世纪春城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966号原告:刘会,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世纪春城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梅龙南路东侧龙华世纪春城二期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247206。负责人:张庆琳。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二路27号605、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47107。法定代表人:蔡立斌。原告刘会与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世纪春城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会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丹丹(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