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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执4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桑植支行与谷益波、刘冰蕾、刘纪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桑植支行,谷波益,刘冰蕾,刘纪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桑植支行,谷波益,刘冰蕾,刘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桑植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北一路(武装部门面)。负责人:田廷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桑植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谷波益,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刘冰蕾,女,1990年8月7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刘纪友,男,1963年4月5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桑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谷益波、刘冰蕾、刘纪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谷益波、刘冰蕾、刘纪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桑植支行支付执行款2189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1.5元、申请执行费2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谷益波自动履行了20000元;被执行人刘冰蕾、刘纪友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桑植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向左双人民陪审员  向书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南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