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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66年0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6)户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下欠案件款9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以上给付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户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