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司,住所地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79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8849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203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27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4762元,扣缴执行费2727元后执行款182035元按规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79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7909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