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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090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董某,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以愿意给被告董某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唐华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