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918号原告:李雪松,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起义路。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罗煜、陈新,系该局民警。被告:广东省公安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周湘、郭济南,系该厅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松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雪松负担。审 判 长 何欣颖人民陪审员 元惠珍人民陪审员 刘立平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