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启亮、黄瑾瑾与吕晨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启亮,黄瑾瑾,吕晨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初字第1660号原告:赵启亮,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黄瑾瑾,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辀,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晨晴,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启亮、黄瑾瑾与被告吕晨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启亮、黄瑾瑾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晨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启亮、黄瑾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晨晴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启亮、黄瑾瑾撤回对被告吕晨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60元,由原告赵启亮、黄瑾瑾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海燕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