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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容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湖北容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535号原告: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42号隆越大厦A座12楼04号。法定代表人:张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仁祥,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容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东段东升花园7号楼1单元2层东户。法定代表人:杨文波。原告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容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