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杨涵诉骆世兵、罗建霞、骆进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涵,骆世兵,罗建霞,骆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892号申请执行人:杨涵,女,汉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骆世兵,男,汉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罗建霞,女,汉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骆进生,男,汉族,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杨涵诉骆世兵、罗建霞、骆进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新昌证字第8775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51941元,未执行标的16519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案款750000元,双方自愿就本案撤回结案,若2017年4月15日前未给付完毕,本案继续按照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新昌证字第877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汪卫东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