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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都海杰与李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海杰,李玲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151号原告都海杰,男,1974年10月4日生,住滑县。被告李玲飞,男,1989年07月23日生,住滑县。原告都海杰诉被告李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都海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都海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都海杰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