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虞毅群、曹广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毅群,曹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保35号申请人:虞毅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徐文,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广忠,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虞毅群因被执行人曹广忠向其借款98万元,且逾期未还。故申请人虞毅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曹广忠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虞毅群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华阳镇回龙路望城景园1号南楼(C212)的房屋(房地权华阳镇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曹广忠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二、对申请人虞毅群提供的担保财产——其所有的位于华阳镇回龙路望城景园1号南楼(C212)的房屋(房地权华阳镇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立新审 判 员 洪振峰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升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