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XX申请执行杨XX、任XX合同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杨XX,任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乡宁县光华镇居民。被执行人杨XX,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乡宁县光华镇井山头村村民。被执行人任XX,隰县XXXX厂法定代表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光明小区农资小区。本院在执行刘XX与杨XX、任XX合同纠纷一案中,隰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隰民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任XX有晋LCXX**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XX所有的晋LCXX**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景勃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