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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XX申请执行杨XX、任XX合同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杨XX,任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乡宁县光华镇居民。被执行人杨XX,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乡宁县光华镇井山头村村民。被执行人任XX,隰县XXXX厂法定代表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光明小区农资小区。本院在执行刘XX与杨XX、任XX合同纠纷一案中,隰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隰民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任XX有晋LCXX**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XX所有的晋LCXX**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景勃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