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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卫与苏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苏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183号原告:张卫,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望巧,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小勇,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与被告苏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卫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卫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梦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