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卫与苏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苏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183号原告:张卫,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望巧,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小勇,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与被告苏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卫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卫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梦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