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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枫兴支行与胡恩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枫兴支行,胡恩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6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枫兴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531号。负责人:黄凯,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兴,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胡恩平,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枫兴支行诉被告胡恩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枫兴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枫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枫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兹博代审判员 聂宗宏代审判员 XX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