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诉被告阳海亮、李应来、李传柒欧阳跃忠金融借款合同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阳海亮,李应来,李传柒,欧阳跃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1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23号。负责人杨梁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红,该行员工。被告阳海亮,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应来,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传柒,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欧阳跃忠,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诉被告阳海亮、李应来、李传柒、欧阳跃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阳海亮、李应来、李传柒、欧阳跃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 凌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