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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待所经理。被执行人:何某乙,男,193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仪表厂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与被执行人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