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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俊青与李玉玲、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青,李玉玲,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661号原告:张俊青,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玉玲,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邬海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俊青诉被告李玉玲、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俊青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燕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