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程双诉被告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双,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458号原告:程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涛,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47号银恒大厦19层E、F座。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双诉被告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为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原告程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程双负担。审判员 刘肖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初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