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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博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博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博兴县行政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赵义玲,局长。上诉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博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735元,减半收取41367.5元,由上诉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军审 判 员  张 豪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世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