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启旭申请执行光山县升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旭,光山县升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旭,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光山县升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启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光山县升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启旭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启旭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启旭撤回对光山县升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良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书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