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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逸函、陆红霞与任建文、陈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逸函,陆红霞,任建文,陈丽娟,高全凤,任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3577号申请执行人:周逸函,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陆红霞,女,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任建文,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高全凤,女,1947年4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任福兴,男,1947年1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申请执行人周逸函、陆红霞与被执行人任建文、陈丽娟、高全凤、任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武前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53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0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任建文、陈丽娟名下除案涉房产外,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院协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案件执行时间长,申请人申请未执行部分程序性终结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任建文、陈丽娟、高全凤、任福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32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家亮代理审判员  周生卫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