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洪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照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洪富,丁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汤洪富,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丁照,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汤洪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照健康权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照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记员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