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月东与周城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东,周城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58号原告杨月东,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周城峰,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杨月东诉被告周城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杨月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东撤回对被告周城峰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