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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月东与周城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东,周城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58号原告杨月东,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周城峰,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杨月东诉被告周城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杨月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东撤回对被告周城峰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