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申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关于、赵金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关于,赵金香,朱雪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申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关于,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金香,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晓红,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雪兰,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再审申请人赵关于、赵金香因与被申请人朱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关于、赵金香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朱雪兰已将涉案的125万元借款交付给赵金香,缺乏证据证明。2014年3月7日,赵金香向朱雪兰提出借款,并出具了涉案的两张借条。由于赵金香前款没有还清,没有履行能力,朱雪兰没有实际交付借款。赵关于、赵金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借条等在卷证据以及双方庭审陈述,并结合赵关于、赵金香与朱雪兰有多年借贷往来等事实,认定朱雪兰已经将125万元借款交付给赵金香,涉案的两张借条系双方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并无不当。赵关于、赵金香主张借款没有交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出具借条后曾积极要求朱雪兰返还借条,而是直到朱雪兰主张权利时才提出借款没有交付,与常理相悖,故赵关于、赵金香由此所提的再审理由,难以成立。赵关于、赵金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关于、赵金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磊代理审判员 吴苗苗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