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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英林与大荔县农垦沙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林,大荔县农垦沙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林,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大荔县农垦沙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张军义,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英林与大荔县农垦沙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487.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