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恒丰蔬菜瓜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蚌埠市瑞恒石业销售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恒丰蔬菜瓜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蚌埠市瑞恒石业销售有限公司,王雨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民初644号原告: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埠市朝阳北路1090-1096号。法定代表人:高尧,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恒丰蔬菜瓜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朱海行政村冯嘴70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平,公司总经理。被告:蚌埠市瑞恒石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穗丰小区2-10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王雷,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雨,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发��贷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恒丰蔬菜瓜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恒丰合作社)、被告蚌埠市瑞恒石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公司)、王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发小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李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丰合作社、瑞恒公司、王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蚌埠市恒丰合作社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恒丰合作社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瑞恒公司、王雨对第1项、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5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恒丰合作社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贷字第071-5号的《企业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恒丰合作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7月27日,借款月利率23‰,按月结息。为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原告在该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分别与瑞恒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保字第071-5号的《保证合同》,与被告王雨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保字第071-6号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瑞恒公司、王雨为上述20万元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上述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被告恒丰合作社指定的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恒丰合作社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瑞恒公司、王雨作为连带保证人��未向原告还款。原告认为《企业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恒丰合作社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瑞恒公司、王雨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公司工商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证明三被告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银行转款单(当庭出示原件后取回),证明原告与被告恒丰合作社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银行转款单证实原告按约向被告恒丰合作社发放贷款人民币20万元;4、保证合同,证明被告��恒公司、王雨为被告恒丰合作社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就保证范围、保证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5、委托代理合同、收据、转账电子回单,证明原告与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律师费代理费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恒丰合作社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贷字第071-5号的《企业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恒丰合作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7月27日,借款月利率23‰,按月结息。为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原告在该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分别与瑞恒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保字第071-5号的《保证合同》,与被告王雨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保字第071-6号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瑞恒公司、王雨为上述20万元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上述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被告恒丰合作社指定的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恒丰合作社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仅付至2017年3月26日,被告瑞恒公司、王雨作为连带保证人亦未向原告还款。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恒丰合作社、瑞恒公司、王雨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标准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超过法律规定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恒丰合作社发放贷款20万元后,被告恒丰合作社未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瑞恒公司、王雨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三被告应对原告的贷款承担还款及保证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恒丰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及恒丰公司、王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因“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具体金额以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为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作为出借人,在主张逾期利息的同时又一并主张律师代理费,该律师代理费亦为出借人为实现诉争借贷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应为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费用”。鉴于本院已按年利率24﹪标准支持了原告逾期利息的请求,故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不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蚌埠市恒丰蔬菜瓜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市顺发小���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市瑞恒石业销售有限公司、王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由被告蚌埠市恒丰蔬菜瓜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