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东阳与重庆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阳,重庆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808号原告陈东阳,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会平,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书平,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35号重大科技园6号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5321212Q。法定代表人吴国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麟,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阳与被告重庆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阳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