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胡卫平与朱宇、吴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平,朱宇,吴兴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440号原告:胡卫平,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朱宇,女,1985年8月6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吴兴富,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彝族,乡镇干部,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胡卫平与被告朱宇、吴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胡卫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卫平申请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卫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胡卫平负担。审判员 沈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