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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1,绰号“狗蛋”,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文、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窜至九江市濂溪区某大药房门前,当发现该店前人行道辅道路边停放着一辆被害人罗某的蓝色南方雅马哈迅鹰125CC型踏板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且该车龙头锁和车轮均未上锁时,趁周围无人之际,杨某用自己车钥匙套拧将该车点火启动盗走,后暂时停放在濂溪区某厂东区停车棚内。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并发还失主。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在九江市第一强制戒毒所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办理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表,证人季某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升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