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党某与嵇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嵇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045号原告:党某,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嵇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党某与被告嵇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党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