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赵厚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赵厚毅,万水根,赵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住所地: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482-8。负责人:陈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厚毅,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建区。被执行人:万水根,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建区。被执行人:赵正,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建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厚毅、万水根、赵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新恒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赵厚毅、万水根、赵正至今仍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44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