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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夏长忠与马俊杰、魏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长忠,马俊杰,魏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夏长忠,男,现住辽宁铁岭银州区。被执行人马俊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魏卫国,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马金杰、魏卫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