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伊吾县巨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库尔班_卡德尔、库尔班_毛拉依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吾县巨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库尔班·卡德尔,库尔班·毛拉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伊吾县巨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73319-2,住所地:哈密地区伊吾县伊吾镇振兴路53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郁,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库尔班·卡德尔,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库尔班·毛拉依明,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以(2016)新7103执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了(2015)哈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库尔班·卡德尔、库尔班·毛拉依明的财产线索并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哈密铁路运输法院(2015)哈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圆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