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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杨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田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8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某给付欠款2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00元。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杨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扣划杨某某在长武县工商银行6222082604000705768(2604028801000319710)账户有工资存款8290元,后经给杨某某做工作,杨某某向本院交纳案件款534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同时申请人田某某同意先领取13630元,后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用其工资偿还田某某欠款,直到还清为止,田某某表示同意。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1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