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511号原告:崔某,女,汉族,1957年7月29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男,汉族,1941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曾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当庭调解和好。现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足六个月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