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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谭磊、李娜、谭宝军、孟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谭磊,李娜,谭宝军,孟祥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503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谭磊,男,1981年6月13日生,现住双辽市。被告:李娜,女,1981年2月23日生,现住双辽市。被告:谭宝军,男,1963年3月27日生,现住双辽市。被告:孟祥慧,女,1980年8月25日生,现住双辽市。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谭磊、李娜、谭宝军、孟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4年10月14日,原告与四名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如数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至原告起诉之日,四名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4207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只能诉诸法律,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经本院明确告知原告应提供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原告表示无法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1元,全额退还刘广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晓闻 关注公众号“”